查看原文
其他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

法治方舟 联盛刑事研究 2022-10-12

文 /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李天奇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借贷案件复杂多变。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对于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行为仍不能准确判断属民事纠纷还是诈骗犯罪。而出借人只要追索不到借款,便手持借条跑去控告对方实施诈骗,但结局往往是被公安机关告知属经济纠纷拒之门外。


准确分辨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差异性,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既要使国家的金融秩序得以维护,又要防止对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过度打击。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本着优先适用民商法调整,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适用,以此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民法中的“欺诈”行为


民事法律中的欺诈是指“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通说认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二)有欺诈行为;

(三)该欺诈行为与表意人陷入错误及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


二、刑法中的“诈骗”行为


张明楷教授观点认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是使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通说认为,构成刑事上的诈骗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二)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三)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四)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并使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


三、刑法中的“欺骗”与民法上中“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受民法调整,欺诈一方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针对借贷合同订立进行的欺诈将产生受欺诈方选择撤销、变更合同的法律效果。


刑事欺诈则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两者在行为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并不能从形式上认为只要找不到借款人就一定属于刑事诈骗,或者双方只要签订合同(借条)就属于民事范畴。


究竟欺诈在刑事或民事上如何区分。大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诈骗须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刑法上的诈骗必须使他人的财产受有损害,而民事欺诈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且不需要他人的财产受损。我们似乎可以找到二者的不同之处,即欺诈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必须。


四、民间借贷中如何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由于各部门法保护的法益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亦不相同。基于私法的身份,我国合同法保护的是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而刑法则基于公法身份,更侧重保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弱化了对于个人意志自由的保障。


合同法保护个人意思自由的实现,因而将除了侵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合同以外的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的行为给予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与否的权利。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欺诈并不直接侵害到相对人的财产权益,而是通过对方的错误认识使之与自己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在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对价的同时也承担向对方履约的义务。


民法中的欺诈行为,是通过欺诈手段,达到合同成就的目的,而不以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为条件。而在刑法领域,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相对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直接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过程中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后处分自身权利,是追求促成合同成立还是利用合同侵害他人财产本身。易言之,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想达到合同成立,并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在取得一定利益的同时自愿履行合同义务。而诈骗犯罪中的行为人完全没有接受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主观意愿。其与对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是为了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而使用的手段。


笔者简单列举案例进一步予以说明,在民间借贷领域常见的欺诈行为即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比如借款人明确告知所借资金用于做甲事,出借人基于对甲事的风险和收益情况的了解,才愿意借出资金,但实际上借款人借到资金后去做了乙事,又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材料夸大还款能力,虚构担保财产信息及价值,导致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资金。


上述案例中借款人的行为即属于在借贷合同中存在欺诈情形。如果借款人通过欺诈手段使合同成就后,积极履行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没有挥霍消费,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借款的行为,那么即使客观上到期不能归还全部借款,也不能认为诈骗犯罪,仍然属于经济纠纷。


在诈骗犯罪中,借款人虽然在形式上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条),但其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合同以直接占有合同中的借款。而合同(借条)只是借款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和手段。

因此,不能仅以借贷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来认定诈骗犯罪或者经济纠纷,而应当实质审查行为人对于合同中所借资金的主观态度,分析其欺诈的内容到底是针对缔约合同还是对借款的非法占有。


而对于认定行为人对于借款是否非法占有的主观意愿,应当考虑其获得借款后的用途及是否存在挥霍消费、转移财产,或者逃跑、隐匿行为,故意逃避还款义务。同时,《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作了明确规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另外,对于借贷双方之间经常有资金借贷往来,而出借人支付最后一笔借款后借款人拒不还款的行为如何认定?对于此种情形,公安机关一般不以诈骗罪立案。因为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借款人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并非以双方熟识程度及是否有经济往来为前提。应当从借款后的资金用途、去向,借款人是否存在转移资金,藏匿,更换住址、联系方式等逃避债务行为进行审查。



还有一种情形,例如甲向A借款10万元,向B借款10万元,向C借款10万元,到期后均无力偿还,后甲认为分别向三人还钱过于繁琐,于是向D借款30万元分别偿还了A,B,C三人的欠款。到期后甲对D的借款也无力偿还,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如果甲在向D借款前已经没有工作收入,经济来源,明显无力清偿债务,仍然夸大履行能力向D借款,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未虚构经济实力,担保财产,借款用途等信息,借款时明确用于归还债务,出借人应当知道该笔借款可能无法偿还,此情形属于自甘风险,不能认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案件纷繁复杂,难以准确把握,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也并非泾渭分明。只有从借款人所针对的行为内容(是合同本身还是财产利益)角度审查才能够区分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对于存在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也不应对此类案件轻易认定为经济纠纷,从而放纵了犯罪。

 

作者

简介

李天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办理了多起涉众经济、涉毒、涉黑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法舟刑事辩护团队是无锡市优秀刑辩团队,团队成员包括多名优秀资深刑事律师、多名公检法离职人员,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理了大量经典及有影响力的无罪、轻判、改判案例,具有良好口碑。



【加太湖畔刑事实务交流群请后台留言:入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